(四)增采量
考虑到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用砂需求,以及机制砂开发、应用过渡期等因素,从限采区河段增加河砂开采指标106万m3。具体分配为:闽清马坪河段10万m3,闽侯埕头河段50万m3、马坑河段13万m3、唐举河段25万m3,南港盖山河段8万m3。
综上,2011年共安排5个河段进行采砂,年度控制采砂总量为245万m3(不含2010年度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预先调整使用的2011年指标70万m3)。其中,闽清县40万m3,闽侯县145万m3、南港河段60万m3,安排采砂船控制在8艘内。
2011年度开采的河砂总量安排福州市境内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用砂190万m3,由市重点办负责调度供应;各县(市)区重点工程及民生建设用砂55万m3,由市水利局负责调度供应;从2011年起,不再安排供应台湾用砂指标。与此同时,根据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用砂实际需求,计划于2011年汛期结束后,视来砂量情况再行评估并做增量调整。
四、堆砂场设置方案
闽江下游沿岸堆砂场设置总数控制在40处以内,其中市重点办所属专供砂场14处,县(市)区设置堆砂场26处(闽清县3处、闽侯县7处、仓山区2处、长乐市7处、马尾区5处、连江县2处)。根据科学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重点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设置方案,于2011年5月10日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设置的堆砂场经审批后由属地政府主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检查监管。
五、开采、经营与监管方式
(一)统一组织开采。闽清县河段采砂工作由闽清县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开采和监管;闽侯县河段(包括南港河段)采砂工作由闽侯县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开采和监管。
(二)建立健全重点工程用砂专供机制。市水利局负责闽江河道采砂规划、年度采砂计划的编制,以及总量控制和监管。福州市境内的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用砂,由市重点办负责调度供应,具体由市城乡建总、交建集团负责专营,闽清、闽侯县应优先保证省市重点工程用砂。县(市)区重点工程及民生用砂,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砂计划,经审批后由闽清、闽侯县政府指定的国有采砂企业供应,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度,河砂销售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计划指标内河砂出让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专营收益的部分,由市、县按4:6比例分成,超出计划指标开采河砂的出让净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