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同一发票违法违章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国税机关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并与其他署名人协商分配。
第十八条 举报人或者联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举报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第十九条 举报人或者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由县(市、区)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作为密件存档。
第二十条 县(市、区)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在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举报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举报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举报的税收违法行为查结前,国税机关不得将具体查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国税机关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举报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