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查处违法违章普通发票的奖励标准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有收缴入库税款的,按实际收缴入库税款的0.5%以内计发奖励金额,其中收缴入库税款在100万元以下的,奖励金额在5000元以内计发;收缴入库税款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至500万元的,奖励金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内计发;收缴入库税款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奖励金额在2万元以内计发;收缴入库税款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奖励金额在4万元以内计发;收缴入库税款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的,奖励金额在6万元以内计发;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每案最高奖励金额不高于10万元。对涉及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没有收缴入库税款的,按实际收缴入库罚款数额的10%以内计发奖励金额,每案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举报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行为的奖励标准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二)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 00份以上不足1 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 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 0000份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 0000份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对举报查实的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普通发票的行为,最高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条 同一案件适用第八条、九条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分别计算检举奖金数额,但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国税机关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并经查实的,国税机关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