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2号)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解决好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省局对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发动社会力量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加大对制假、贩假、用假等发票违法违规案件的打击力度,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发票为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以外,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制管理的各种普通发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是指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四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国税机关进行举报: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