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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政办〔2011〕7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省总工会 二○一一年三月)

  为妥善解决我省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促进社会和谐,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注民生,切实把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各设区市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含本省行政辖区内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闽部队,以及街道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下同)及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参保办法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执行;困难企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09〕60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其职工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和省规定年限的(含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缴费年限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以缴费至国家和省规定年限,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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