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将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逐步撤出我国市场的通知
(苏食药监安〔2011〕4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将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逐步撤出我国市场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督促、指导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制定撤市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应包括目前药品销售及使用的基本情况、拟采取的减量及替代治疗措施、撤市期限内药品供应计划及时间节点安排等。有关工作方案请于2月20日前报至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二、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有关产品撤市工作方案,加强与经销商、使用单位的沟通、协调,积极协助医生和患者选择适宜的替代治疗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减少供应量,确保自2011年7月31日起停止销售、使用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