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推动对台先行先试
(三十)进一步完善扶持平潭开放开发政策体系,探索两岸合作新模式。落实赋予平潭设区市及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推进“五个共同”模式的探索取得实质性进展,力求突破投资贸易便利化等特殊政策,争取设立平潭海关特殊监管区。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与行政区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改革。(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一)推动落实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积极实施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推动台商在闽设立独资医疗机构,在金融、物流、软件服务、会展、文化等服务贸易合作方面先行先试。推动闽台两地行业协会互设办事机构。争取不同阶段、相关领域的闽台合作先行先试内容列入ECFA后续协议。(省台办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二)深化闽台产业对接,主动衔接台湾六大新兴产业规划和四项智能型产业计划。加快闽台金融合作,推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双向互设,扩大两岸货币兑换范围,支持联华信托公司联合台资金融机构成立台资基金管理公司,完成海峡产业投资基金首期募集任务,争取设立海峡股权交易所。(省台办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三)拓展提升台商投资区和开发区,争取获准开展闽台海关特殊监管区对接和口岸通关协作。抓好福州、厦门两岸教育合作项目,加强闽台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文化创意等领域合作。扩大对台海空直航,促进空中直航航线延伸,推动实施我省居民赴台个人游。(省台办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四)推进厦门经济特区综合配套改革。以特区成立30周年为契机,加快推进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申报工作。全面落实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服务业综合改革等国家赋予厦门先行先试政策,加快推进特区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土地利用、统筹城乡等改革创新,促进岛内外公共政策和管理体制一体化。整合改造提升基层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全面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开展义务教育向学前一年延伸试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厦门市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九、加强区域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
(三十五)建立城市同城化发展机制。推进城乡规划统筹衔接、大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技术人才市场信息互联互通以及公交、通信、环保等一体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