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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红十字会提出救助申请,填写《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并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证明、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与费用资料、城镇医保及新农合等报销情况。

  (二)县(市、区)红十字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报送设区市红十字会复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需告知理由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设区市红十字会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后报送省红十字会。

  (四)省红十字会对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上报的救助资料进行复核评审,确定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并在确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救助金直接汇入定点治疗医院或受助人指定的账户。同时通过网站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告知受助人所在县(市、区)、设区市红十字会。

  省红十字会组织开发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网络管理系统,尽快实现网上受理、审核、救助,并逐步纳入全省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与医保“一卡通”对接。

  第十条 监督检查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有关部门应严格、认真审核。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大病救助基金”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已发放的救助资金予以追回。

  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对受助人进行不定期的回访,跟踪了解受助人治疗及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省红十字会建立健全救助工作核查和追索、透明公开制度,确保救助资金使用安全、合理,并按季度向社会公布救助情况和基金运转情况。

  红十字会“大病救助基金”应设立专户或专账,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媒体和社会的审计、监督。

  省级成立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省纪检、监察、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重点对受助对象条件审核把关、救助金发放与使用,定点医院的优惠政策、合理用药、费用凭证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追回救助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省红十字会每年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年度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及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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