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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基金管理

  省红十字会负责省级“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设区市红十字会负责本级 “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并指导县(市、区)设立红十字相应基金,共同开展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鼓励设区市和县级“大病救助基金”根据当地困难群众需要,扩展救助病种与救助水平。

  第三条 基金来源

  (一)政府资助(省级财政每年筹集1亿元人民币资助省级“大病救助基金”);

  (二)社会各界捐赠;

  (三)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四)救助资金利息与增值收益;

  (五)其他收入。

  凡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所有捐款,均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福建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并按《福建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事业表彰暂行办法》予以表彰。

  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可以将捐赠物品义卖,所得款项汇入“大病救助基金”专户。

  为“大病救助基金”捐款100万元以上的捐款单位或个人,如有要求,可在基金名下冠以捐赠人指定名称的“子基金”,并享有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与使用该“子基金”的权利。

  每年的5月8日定为“大病救助基金”宣传募捐活动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公益活动,以扩大基金规模。

  第四条 救助原则

  (一)量入为出,雪中送炭;

  (二)重病救治,扶危济困;

  (三)分级共担,多方援助;

  (四)公开公正,便捷利民。

  “大病救助基金”按照同等条件依申请顺序受理,量入为出、有限救助,原则上每年度的救助金发放总额不透支。

  紧急救助需要或符合条件的特殊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发生缴费困难,可申请预支住院费,原则上预支款不超过住院总费用的25%,由“大病救助基金”直接拨至收治的定点医院。

  第五条 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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