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基金管理
省红十字会负责省级“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设区市红十字会负责本级 “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并指导县(市、区)设立红十字相应基金,共同开展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鼓励设区市和县级“大病救助基金”根据当地困难群众需要,扩展救助病种与救助水平。
第三条 基金来源
(一)政府资助(省级财政每年筹集1亿元人民币资助省级“大病救助基金”);
(二)社会各界捐赠;
(三)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四)救助资金利息与增值收益;
(五)其他收入。
凡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所有捐款,均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福建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并按《福建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事业表彰暂行办法》予以表彰。
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可以将捐赠物品义卖,所得款项汇入“大病救助基金”专户。
为“大病救助基金”捐款100万元以上的捐款单位或个人,如有要求,可在基金名下冠以捐赠人指定名称的“子基金”,并享有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与使用该“子基金”的权利。
每年的5月8日定为“大病救助基金”宣传募捐活动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公益活动,以扩大基金规模。
第四条 救助原则
(一)量入为出,雪中送炭;
(二)重病救治,扶危济困;
(三)分级共担,多方援助;
(四)公开公正,便捷利民。
“大病救助基金”按照同等条件依申请顺序受理,量入为出、有限救助,原则上每年度的救助金发放总额不透支。
紧急救助需要或符合条件的特殊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发生缴费困难,可申请预支住院费,原则上预支款不超过住院总费用的25%,由“大病救助基金”直接拨至收治的定点医院。
第五条 救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