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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1〕7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重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现将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省红十字会制定的《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对城乡困难居民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要以市、县(区)为单位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形成省、市、县三级救助体系,切实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各级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红十字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履行职责,规范操作,做好服务,更好地发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急、救难的积极作用。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要积极面向社会筹措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提高救助能力,帮助更多的特殊困难人群解决好重特大疾病个人负担等困难。

  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参照本实施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  二○一一年三月)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政府人道救助工作领域的助手作用,推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和《福建省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0〕50号)精神,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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