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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办法》已经2011年2月23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南昌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分为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

  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是指以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是指以与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通用法律知识培训。

  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并配合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做好通用法律知识培训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初任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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