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对因举报实施行政检查的批准书;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部署行政检查的文件。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于每年十一月份拟定下一年度的行政检查工作计划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批。
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应当包括行政检查范围、对象、事项、依据、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拟定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时应当严格控制行政检查的次数。
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被检查人同一事项的行政检查一年不得超过一次,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项的除外。
同一行政执法部门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被检查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应当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协调,能够合并检查的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收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后,应当按照合法、精简的原则进行审核和协调,并在当年的十二月底以前予以批复。
行政执法部门需要调整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的,应当报原批准的政府法制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需要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或者本部门负责人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通知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的批准文件、时间、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实施日常巡视检查或者因举报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通知被检查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的,被检查人可以拒绝检查。
行政执法部门有统一服装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着统一服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