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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行政检查办法》已经2011年2月23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南昌市行政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检查行为,维护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被检查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了解和调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监督行政检查工作。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行政检查工作实施监察。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应当于法有据,程序正当,合理确定行政检查范围和行政检查周期,公平、公正对待被检查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批准

  第七条 有下列文件之一,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实施行政检查:

  (一)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批复的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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