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咨询评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1〕28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现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咨询评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咨询评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下简称标准化,并特指标准化三级)咨询评审机构的管理,规范标准化咨询评审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标准化咨询评审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划内从事标准化咨询评审活动的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咨询评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咨询评审机构应当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后,方可从事标准化咨询评审活动。
第二章 咨询评审机构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标准化咨询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北京市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安全评价资质且其业务范围包含第一类4业务的安全评价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三)具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从事安全评价服务1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标准化咨询评审过程控制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
(六)具有6名以上专职人员(国家安监总局咨询评审员管理办法发布后,应取得咨询评审员资格证书)。咨询评审机构可聘请专家参与咨询评审工作。
第五条 申请标准化咨询评审服务的机构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材料审查及考核合格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确定。
第六条 标准化咨询评审机构服务的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