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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


  5、交通运输系统各相关单位对本单位在交通运输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外出参加评标活动应当给予支持和提供便利;招标人对于抽签产生的异地专家应当事先说明评标地点和需要的评标时间长度,对其路费应给予报销。

  六、加强对招标人资格条件和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1、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技术人员。并按招投标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招标内容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从业范围内。

  3、参与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事先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备案相关信息。项目招标结束后应当由委托单位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工作给予评价,评价意见应当录入信息系统。

  七、其它要求

  1、交通运输项目投资规模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必须招标限额以上的,其所有设计、施工、监理服务、设备采购合同标段均应公开招标(包括以往按惯例采用方案征集后直接委托设计的房建和装饰设计合同),以往一些按惯例不招标的项目,如港口项目初步设计、公路工程绿化方案和设计等也应当根据项目投资额(而不是标段金额),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2、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jscd.gov.cn)和中国招投标网(www.infobidding.com)上同时发布。

  3、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能够公平、公正、公开,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以及信用信息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我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标均应使用招投标信息系统。

  4、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特别是业绩和经历,应当明确、没有歧义,否则不得以此作为对投标人废标的依据。如:近年应当明确具体的限期日期,类似专业应当明确具体专业,年龄应当明确出生日期等。

  5、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有关对投标人的限制条件存在地方保护的(如投标人必须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已经进入地方投标人备选名录且该名录非随时可以更新的等等),不得作为交通运输项目招标的资格条件。

  6、招标人对于施工项目投标人使用的工程材料要求不得指定产地和品牌,招标人推荐采用品牌不得少于三个并明确也可以采用其他品牌,并且不得因投标人采用推荐范围以外品牌而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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