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路和水运项目招标,对施工和监理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投标中资质管理的通知》(苏交招〔2008〕1号文)。招标人不得违反规定允许市政工程施工资质企业跨资质参加公路工程投标、允许水利工程施工资质企业跨资质参加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除外)和港口工程投标,不得允许没有持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公路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参与公路和水运工程投标,避免发生跨资质序列、越级和超范围承包工程的违规现象。
四、加强履约管理,完善信用评价制度
1、我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人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两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每年三月份评定的信用评价结果,由我厅统一汇总于三月底前上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将对其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2、信用评价结果将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的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评定之日起,企业在本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均为D级。对被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评价等级为D级的期限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4、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合并前信用评价等级最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等级。
5、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初次进入我省时,若无不良信用记录,暂按A级(较好)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根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B级及以下对待。
6、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7、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企业在本省无信用评价内容的,其原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内容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其之前在我省最后一次信用评价等级。
8、为满足交通运输部全国综合评价的工作和时间要求,请各建设单位认真进行履约考核,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从业行为,并按时通过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履约考核结果。
9、为维护履约考核和信用评定的严肃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今后履约考核结果上报后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由实施履约考核的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交通运输或者港口主管部门提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