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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


  5、对于投标人已在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投标信息系统)中备案且招投标信息系统生成的《投标报表》可以显示的信息,招标人不得再强制要求其出示证明材料原件,如确需查验原件,可以在签约前要求中标人出示。

  6、关于投标人放弃投标的处理问题。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已购买(或者领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如不参加投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三天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如无故不参加投标而造成投标人不足3家而重新招标的,若重新招标的招标范围、规模、上限价和资格条件要求未发生改变,招标人可以拒绝其参加重新招标的投标。

  7、为了贯穿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招标文件中应当列专门条款提出相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8、对于沥青等由招标人另行供应的材料,为了规范操作、符合有关审计要求,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暂估该材料的用量和固定价格,投标人不再对其进行报价,由发包人按施工实际使用数量与该材料招标采购确定的价格与材料供应商直接进行结算,并将材料款列入工程建安成本。

  三、严格不招标和邀请招标行政许可的审批

  1、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主管部门)在依法受理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时,要严格依法办理,许可项目必须有符合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条件,方可准予许可。

  2、对于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文件、领导讲话为理由,而无法律法规条文规定作依据的许可申请不得批准。除抢险救灾项目外,其它以工期紧为理由的项目,不得批准许可申请。

  3、招标人对投标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合理,不得故意抬高门槛或者设定不合理的工期排斥潜在投标人。如果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3家的重新招标时应当认真分析投标资格条件的设置是否合理,并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说明,也可适当降低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业绩经验等)要求。

  5、对于许可不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尽可能采用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确定承包人(或者供货商),并将结果书面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以便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对于许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其邀请对象的资格条件应当满足国家有关规定,经两次公开招标不足3家投标人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邀请对象应当包括原来报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邀请招标的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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