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项目分站赛积分与总决赛积分相加,即为该小项运动员(队)的年度积分,是评选最佳运动员的重要依据。
3.篮球、排球、乒乓球团体、羽毛球团体以及田径的接力项目均对运动队进行积分。其他单项(包括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的双打)均对个人进行积分。
4.足球、游泳、棋牌项目采用预选赛和决赛的形式进行比赛。
5.各项目具体积分办法详见各单项竞赛规程。
(三)总决赛中,各项目可根据积分排名,设定种子并进行竞赛编排。
(四)集体成队项目报名少于2个参赛单位3个队、个人单项报名少于2个参赛单位3人(对),均不安排比赛。
(五)各项目比赛均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竞赛规则及相关规定;如结合年度本项目二线测试赛,则按相关项目测试标准执行。具体竞赛办法,按各单项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录取名次与计牌计分办法
(一)篮球、排球分别按各代表团年度积分进行排名,积分高者名次列前;足球按决赛成绩排列名次。篮球、排球、足球男女各组别有12队以上(含12队)参赛的,录取前12名,各名次依次按52、44、40、36、32、28、24、20、16、12、8、4计分 ,前3名依次按5金、3金、2金计牌;3至11个队参赛的,按实际参赛队数录取名次, 各名次依次按39、33、30、27、24、21、18、15、12、9、6计分,前三名依次按4金、2金、1金计牌。
(二)其他项目按总决赛实际比赛成绩进行排名,有9名以上(含9名)运动员(队)参赛的,录取前8名;不足9名,按实际参赛人(队)数录取名次。前八名依次按11、9、8、7、6、5、4、3计分。前三名依次按1金、1银、1铜计牌。
(三)关于协议和联办运动员计牌计分办法
1.经市体育局批准认可的区县办二线或学校办二线运动员:
(1) 如原输送单位与二线办训单位有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种比赛计牌计分为双方各计一半或者全部计入一方的,办理年度注册时应上报协议和汇总表,计牌计分可按协议执行。
(2) 如原输送单位与二线办训单位未签订协议,则输送运动员应代表注册单位参加比赛。
2.中心城区与郊区县联办项目运动员所获名次,按照《上海市郊区县和中心城区联办业余训练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实行联办单位双计牌、双计分。如联办单位参加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前八名的,按该队所获得名次的计牌计分数÷规定上场人数×联办运动员报名人数的办法,计入市区联办单位,最多不超过该名次的金牌数和分数;如联办单位参加其他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获得前八名的,每名联办运动员依次按0.5金5.5分、0.5银4.5分、0.5铜4分、3.5分、3分、2.5分、2分、1.5分计入市区联办单位,最多不超过该名次的奖牌数和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