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审核报废车辆属于黄标车的,在有关申请表格上加注审核意见,将申请资料移交市经贸委。不属于黄标车的,应将申请资料退回市物资再生协会并说明理由。
(2)经审核转出车辆属于黄标车的,在有关申请表格上加注审核意见,将申请资料移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不属于黄标车的,应将申请资料退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并说明理由。
2.市经贸委审核报废换新、报废不换新地方奖励申请。综合环保部门意见,对符合奖励要求的,在《汽车以旧换新(奖励)资金申请表》加注审核意见,将申请资料移交市财政局。审核不通过的,应将申请资料退回市物资再生协会并说明理由。
3.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核转出购新、转出不购新申请。综合环保部门的意见,对符合奖励要求的,在有关申请表格上加注审核意见,向市财政局移交申请资料。
4.市财政局对是否属于地方奖励范围、奖励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有关申请表格上加注审核意见,将申请资料移交市物资再生协会。对报废购新、报废不购新地方奖励申请审核不通过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市物资再生协会并说明理由。对转出购新、转出不购新地方奖励申请审核不通过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并说明理由。
5.未能通过审核、复核的报废购新、报废不购新申请资料由市物资再生协会退回机动车所有人,说明理由并签收确认。未能通过审核的转出购新、转出不购新申请资料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退回机动车所有人,说明理由并签收确认。
(五)地方奖励资金的发放。
市物资再生协会受市财政部门委托,对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地方奖励申请,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提供的与机动车所有人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将奖励资金划入机动车所有人同名银行账户。
五、职责分工
(一)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建立鼓励淘汰黄标车暨汽车以旧换新地方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在申请和发放地方奖励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指引的规定,组织实施地方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并指导各行业协会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二)市经贸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淘汰黄标车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组织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市物资再生协会利用现有的以旧换新国家补贴服务受理点,参照国家补贴的资金发放渠道,一并办理报废购新、报废不购新地方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奖金。
(三)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和监督。委托市物资再生协会发放地方奖励至申请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