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废的黄标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期;
(二)报废的黄标车交售给广州市内具有报废汽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新购的汽车须在我市注册登记;
(四)转出汽车须在广州市以外落籍,取得广州市以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五)报废购新、转出购新的黄标车和新购的汽车须为同一机动车所有人。
四、地方奖励办理程序
(一)申请地点。
1.报废购新、报废不购新机动车所有人应于2010年11月30日前,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汽车以旧换新服务受理点(设在市内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申请地方奖励。
2.转出购新、转出不购新原黄标车所有人应于2010年11月30日前,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转出黄标车地方奖励受理点(具体地点见附件1)申请地方奖励。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报废购新地方奖励的,应在申请国家以旧换新补贴时一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汽车以旧换新(奖励)资金申请表》(可在交售报废车辆的服务受理点领取填写,与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一并申请);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新车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以《
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定义为准,其中居民身份证应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8)与机动车所有人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9)当年度有效的原黄标车《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缴费凭证原件(未纳入年票制范围的除外)。
2.申请报废不购新地方奖励,应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汽车以旧换新(奖励)资金申请表》(可在交售报废车辆的服务受理点领取填写);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以《
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定义为准,其中居民身份证应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