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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

  五、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省财政加大扶持产业集群发展力度,积极筹措整合财政专项资金1亿元,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公共研发和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设。省财政按核定后项目投资总额的1/3给予资金补助,项目所在市、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相应资金配套。对政府资助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及经省认定的40所大学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设立产业集群投资引导基金
  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和带动民间资本、境外投资机构(基金)参与产业集群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提高产业集群融资能力
  每个园区要选择2至3家商业银行作为合作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合作银行以不低于5倍的比例授信贷款。市、区政府要出资组建园区再担保公司,为开展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抵押贷款、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等信贷创新产品业务提供再担保。对产业集群企业上市给予扶持资金,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20号)有关规定,省政府扶持150万元,各市根据本地情况,建立配套扶持资金。
  八、做好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
  依托“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和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程”等载体,引导各类人才向产业集群聚集。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到工业园区设立分院和实训基地。促进校企合作,创办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开展定单培养。力争经过3年左右时间,实现每个重点园区对接一所高校,每个产业集群都有职业技术学校定向培养的目标。
  九、启动品牌提升工程
  大力加强商标品牌基地建设,重点培育优势产业商标集群。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10〕7号)规定,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省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认定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予以优先采购。对于各市承办的省级及以上有关产业集群的展会,省政府给予100万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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