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申请项目验收。市科技局收到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等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项目验收小组必须由一定比例的技术、财务专家组成。
第六章 项目资金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内于每年年底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年度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说明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的监督检查。没有按时报送年度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说明的单位,取消剩余项目资金的拨付。
项目实施期限已到没有验收的单位,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市技术研发资金扶持的资格。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对市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项目经费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性进行考评。建立计划项目管理数据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实施监理和实施过程评估。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对市技术研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项目单位,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1、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财政资金;
2、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市技术研发资金的资格;
3、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的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昌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洪财教〔2003〕61号)、《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洪科字〔2004〕13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