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金使用对象及范围
第七条 使用对象
市技术研发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
第八条 使用范围
1、用于支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贴息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等科学技术计划(具体扶持内容见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
2、用于与国家、省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
3、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等的政策兑现;
4、用于支持市政府确定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其他计划或项目;
5、计划管理费。用于科技主管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核等工作发生的费用。此项费用在当年技术研发资金总额的3%以内控制使用,由市财政局据实核拨。
6、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扶持事项。
第九条 市技术研发资金的项目费是指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支出内容见年度申报须知)。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条 市技术研发资金根据计划项目的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需要,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资本金注入和政策配套等五种支持方式。
1、无偿资助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研发项目进行一定的经费补助,一个项目年度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贷款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研发项目,所发生的贷款给予一次性的贴息资助。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对单个项目的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项目以上年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之日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3、偿还性资助
企业申请使用市技术研发资金,在使用周期结束后需按照市技术研发有偿资金使用合同所约定的比例进行偿还。偿还性资助单个技术项目申请使用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偿还比例为30%-50%以上。资金回收工作委托中介机构(南昌市科技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市财政设立回收资金专户,专户由市财政局管理。每年回收的资金94%用于科技发展、科技担保、风险投资等支出,按照回收资金的比例与金额的3%- 6%用于中介机构的管理费用(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另行制定),由市科技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按实际需要报市财政局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