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南昌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市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昌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科技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南昌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昌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市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研发资金是指南昌市本级财政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及全社会科技进步,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技术研发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标准等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研发项目。
第三条 市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结余留用”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 申报市技术研发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均须通过专家评估(评审)。评估(评审)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并接受市科技、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市科技、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库。对经咨询论证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备选。列入年度技术研发资金预算的计划项目原则上应是从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中遴选。
第六条 重大项目可实行招投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经费支持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