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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0〕523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局,市属工商业各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关于转发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穗财工[2009]7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10年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今年节能专项资金安排主要以节能项目奖励为主。一是符合要求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均可上报;二是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可申请奖励;三是可按《广州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2008-2020)》范围申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四是各区、县级市可推荐1个宣传培训及能力建设项目。
  二、申报项目的时间范围:2009年至2010年内完成的项目,实施后年实现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2000吨标准煤以下(说明:为与省节能专项奖励范围衔接,1000-2000吨标准煤项目原则上向省推荐)。
  为了更好地支持商贸企业节能工作,商贸企业节能技改项目的节能量可扩宽到300吨标准煤。
  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完成后按节能量200元/吨标准煤奖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奖励资金的 70%奖励给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单位,30%奖励给终端用户。
  四、申报项目资料要求
  (一)申请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能源管理情况;
  (2)项目实施前后用能状况;
  (3)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技术原理与工艺特点、技术指标、节能效果),或者新能源、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情况;
  (4)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5)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包括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验收情况);
  (6)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3. 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节能项目登记表》(或项目的备案(登记)、核准审批、其他相关文件)。
  5.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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