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关于平抑市场物价保障市场供应工作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十一)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有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违反调控政策等价格违法、违规的经营者依法进行严肃查处,严管重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建立健全市场价格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公布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积极宣传国家、省、市政府稳定物价的政策措施,为稳定物价创造条件。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四区政府、市工商局、市调查队

  (十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由市、区发改、工商部门负责,4月19-21日在全市主要集贸市场、超市等经营企业开展一次明码标价集中整治行动,并研究制定长效管理办法。同时,各集贸市场标价牌由辖区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并会同市场管理主体统一进行发放和管理,标价牌必须注明品名、计价单位、批零差率、零售价格、投诉电话、监制单位等内容,以便消费者和管理部门监督。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商局、四区政府、市场管理主体

  (十三)强化市场物价监测预警。加强物价监测人员的培训,切实增强价格调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准确采集市场商品价格;严格执行国家“三定”(定人、定点、定时)采价制度,确保源头调查数据质量的真实可信;切实加强对采价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反映市场物价调控效果,认真做好分析研究,对市场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预警、预测,为市委、市政府平抑市场物价、科学决策提供及时、翔实的资料;调查队、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联合采价,强化对基础数据质量的评估监测工作,确保调查数据客观真实的反映西宁市场价格走势。

  责任单位:市调查队、发改委、商务局

  (十四)建立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制度。建立价格群众义务监督员制度,组织群众义务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聘请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关心价格工作的志愿群众为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群众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四区政府、市发改委、商务局、工商局

  (十五)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对平抑市场物价工作舆论宣传报道, 客观分析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引导市民正确看待市场价格波动,合理理性消费,稳定社会预期;对平抑市场物价做出贡献的企业加强宣传报道,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对哄抬物价、串通涨价、囤积居奇等典型案例进行曝光,防止恶意炒作,进一步教育引导经营者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