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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数据的服务方式分为以下三类:

  (一)数据浏览、查询、下载和复制服务。对于非公开性数据,通过涉密内网的网站、数据管理系统提供浏览、查询服务,需下载和复制数据的,需数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适用于政府及部门和国土资源系统用户;对于公开性数据,通过互联网、政务外网等各类网络环境的网站、信息服务系统提供查询、浏览和下载服务,适用于各类用户。

  (二)数据调用、分析服务。通过涉密内网的数据管理系统,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各类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非公开性数据的直接调用与分析服务,适用于国土资源系统用户。

  (三)数据定制服务。应用户要求进行的数据加工处理、产品定制服务,应当经数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由数据保管单位提供数据服务,适用于政府及部门、国土资源系统和企事业单位用户。

  第三十五条 国土资源数据主管部门与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之间建立数据共享服务机制,数据保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数据共享技术体系,促进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资源共享。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地质资料数据与其他成果数据的利用,数据保管单位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建立互联互通的信息服务系统,实现各类数据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数据涉及著作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凡涉及到土地调查、地质资料和国土资源统计工作规定的有关事项,应分别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管理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国土资源部数据汇交范围

  一、土地调查评价,包括:土地利用现状、遥感动态监测和土地利用潜力评价等数据。

  二、土地利用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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