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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数据保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制定数据备份方案,对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

  第二十六条 数据保管单位应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特殊需求,建立数据加工、处理的技术储备与保障,为应急工作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七条 数据保管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定岗位,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数据。

第六章 国土资源数据利用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数据利用由数据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数据保管单位统一提供。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数据管理系统和分布式信息服务系统,提高数据的集成与应用水平,为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数据的用户分为以下四类: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二)国土资源系统;

  (三)企事业单位,指系统外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个人,包括国内外各界社会人士。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数据分为公开性和非公开性数据。公开性数据按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非公开性数据分为涉密数据和内部数据。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公开性数据实行公开发布制度。主动公开数据应通过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信息服务系统主动上网发布。依申请公开数据由用户根据自身需要向数据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由数据保管单位提供。

  第三十三条 非公开性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服务,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土资源内部数据的管理、服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用户需要利用国土资源涉密数据和内部数据的,应当出具单位正式介绍信,明确提出利用数据的类别、范围及用途(申请报告见附件二),报数据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同意的,与数据保管单位签订数据使用许可协议(见附件三)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供涉密数据和内部数据。非法披露、提供涉密数据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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