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制定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需要,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
(三)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等工作,组织部署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数据的报备工作,形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
(四)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数据管理的业务培训和国土资源数据检查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国土资源数据的保密工作。
省国土资源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息中心或信息化工作机构为数据保管单位,受相应数据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数据管理的技术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国土资源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等技术工作;
(二)制定国土资源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的要求和管理办法;
(三)受国土资源数据主管部门委托,对汇交的国土资源数据进行质量把关,并负责汇交数据的检查、验收工作;
(四)建立和维护国土资源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的软硬件环境以及国土资源数据管理系统;
(五)承担数字化成果的整理入库和本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数据更新工作;
(六)开展国土资源数据整合与集成,建立信息服务系统,依法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七)开展国土资源数据汇总、综合分析和研究,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八)实行数据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
(九)履行国土资源数据主管部门规定的与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单位和政务管理及国土资源管理其他数字化成果数据的形成单位为数据生产单位,承担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加工、汇交和更新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土资源管理的要求,依照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采集、生产和加工处理数据,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
(二)制定国土资源数据生产、加工、更新等工作的技术规程;
(三)按照规定汇交生产加工的数据,对保管的数字化成果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四)负责汇交数据的更新工作;
(五)履行数据主管部门规定的与数据生产、加工、汇交和更新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国土资源数据生产单位应对数据质量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建立数据质量监督和技术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