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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1]13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我省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充分发挥各类数据在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依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厅机关各处室在组织安排国土资源重大项目时,必须要求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在完成项目的同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数据库做为项目的重要内容之一与项目成果一并验收,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汇交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湖南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管理和利用等工作,实现国土资源数据及时汇集、更新及数据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保证全省国土资源数据“统起来、用起来、活起来”,避免各自为政、重复投入,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类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数据是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职能等过程中需要使用或生产的数字化成果,主要包括: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

  (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报送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

  (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所需要的其他数字化成果数据。

  第四条 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汇交、分级集中管理、分布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数据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省和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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