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终止其资格。对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农村党员干部,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农村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有参与或者怂恿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分别给予党纪或者政纪处分。对假借选举之名,从事非法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六、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四)健全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县市区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乡级党(工)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统筹协调村级党组织选举工作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加强指导,重点抓好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宣传、信访、公安、司法行政、综合治理、农村经管、妇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换届选举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和指导工作不力、敷衍应付、处置不当引发较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五)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乡级党(工)委、政府班子成员要切实抓好联点村的选举工作。村党组织在换届选举前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换届选举中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村民正确行使权利,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换届选举后要主动支持、保障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与村党组织换届选举要有机结合,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提倡村党组织书记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换届选举要充分发扬党内外民主,坚持和完善“两推一选”(先由党员、群众分别推荐,再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制度,进一步提高民主公开程度和党员群众认可程度。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为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注重在优秀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中吸收发展党员,特别是对非中共党员的村民委员会主任要加强培养,具备党员条件的,及时发展入党,条件成熟时充实进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或担任村党组织书记,不断为农村基层党组织注入新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