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扎实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后续工作
(十一)扎实做好新老村民委员会交接工作。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政府监督。原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的,乡级党(工)委和政府、村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乡级党(工)委和政府、村党组织要耐心做好落选人员思想工作,引导他们积极支持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
(十二)切实监督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要依法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村民委员会成员要切实履行选举期间竞职承诺,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凡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和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为村民服务职责或拒不协助乡级政府开展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组织和乡级党(工)委、政府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五、坚决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
(十三)坚决制止和查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各地要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对不正当或非法竞争行为裁定提前依法作出明确规定,特别要根据本村经济状况和风俗人情等,依法对贿选行为进行明确界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予公告。选举过程中,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村民有权直接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