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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八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该村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各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名单公布、申诉处理等工作。

  (八)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以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引导村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确定为候选人。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争。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把更多女性村民特别是村妇代会主任以及多民族居住的村人数较少民族的代表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保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妇女,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九)规范候选人的竞争行为。全面推行乡镇(街道)党(工)委和参与竞争人员集体谈话制度。村民选举委员会要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要加强对候选人治村设想的审核把关工作,治村设想不得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不得有侵犯其他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有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攻击的内容。要引导候选人着力围绕发展经济、完善管理、改进服务提出方案和措施,防止出现为当选进行个人捐助村内公益事业财物比拼加码的现象。对候选人承诺捐助村集体的资金或物资,不应由候选人在选举前或选举后私自决定分配方案,而应交由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十)规范投票行为。要全面设立秘密划票处,普遍实行秘密写票制度,保障村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严格规范委托投票,每一个选民只能接受一个近亲属选民的委托,正式候选人不能接受委托,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确有必要使用流动票箱的,其对象和人数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要切实维护选举大会的现场秩序,禁止任何人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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