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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八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选举方案制定工作。县乡两级要围绕组建村民委员会选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选举教育和培训、选举工作各个阶段的基本要求、选举工作进展安排等制定工作方案。要结合当前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关注村情复杂、干群矛盾突出以及历次选举中问题较多的村,并制定工作预案,加强工作力量,加大指导力度。要指导和引导党员和群众在换届选举前,通过制定选举办法等方式,进一步细化选举程序、选民资格认定、委托投票、有效票认定及回避制度等相关规定。未经县市区委批准,无故取消或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要依法追究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村级财务清查审计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等6单位《关于开展第七届村级组织任期财务清查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湘农办〔2010〕43号)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第七届村级组织任期财务清查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选举工作启动前要完成清查审计和相关责任追究工作,及时将结果向村民公布。

  三、依法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五)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程序。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成员一般为9名左右。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直接推选产生。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讨论同意,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六)规范村民代表推选等有关程序。村民代表应忠实代表村民意愿、具备一定参事议事能力。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每个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具体人数由上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2000人以上的村的村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60人。妇女代表要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多民族村要有人数较少民族的代表。

  (七)规范选民登记程序。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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