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办发[2011]2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月24日
关于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维稳责任意识,提高党政领导干部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第三条 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的原则,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决定、实施前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不按评估决定执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对上级党委、政府的政策及规定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因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五)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力,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