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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1〕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落实孤儿各项保障政策措施

  (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各地要按照不低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的全省最低标准,确定本地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按照全省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各级财政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所需资金,并根据孤儿数量和养育标准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补贴标准及孤儿人数给予各地配套补贴,其中,对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14个地级市及江门恩平市散居和集中供养的孤儿按1∶1的比例配套,即月人均配套补贴180元;对江门台山、开平市散居和集中供养的孤儿按1∶0.7的比例配套,即月人均配套补贴126元;对珠三角地区各市(不含深圳)散居和集中供养的孤儿按1∶0.2的比例配套,即月人均配套补贴36元。省级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按养育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全额负担。除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外,落实国家确定的孤儿养育标准其余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每年2月底前,由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本地区截至上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联合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二)落实医疗保障政策。各地要采取全额补贴的办法,资助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孤儿建立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制度,所需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儿童福利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范围,其收养孤儿在机构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支付。

  (三)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各地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儿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及高等教育,加快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为残疾孤儿提供免费教育。鼓励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的特教老师,在师资培训、职称评定、教育教学等方面,享受与普通特殊教育学校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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