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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旅游局关于开展2011年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旅游局关于开展2011年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旅游局,各县(市、区)林业局、旅游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19号)和省林业局、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的通知》(粤林〔2009〕87号)的有关规定,省林业局、省旅游局决定组织开展2011年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以及依托森林资源已开展规模化森林生态旅游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及程序

  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严格按照粤林〔2009〕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一)申报时间:6月30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见附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经营情况的总结材料;

  4.金融部门出具的申报企业近两年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5.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申报单位2010年度经营情况审计报告;

  6.申报单位产权证书、林权证书或与有关单位签订的林地、旅游项目合同、协议书等复印件;

  7.县级林业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增收的证明材料;

  8.2010年申报单位职工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

  9.申报单位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2010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10.旅游服务、环保、文明单位、地级市以上获奖等其他重要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伪造,申报视为无效。

  四、申报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林业局、旅游局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审核推荐发展潜力大、经济辐射能力强、服务质量高、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社会责任感强的旅游经营单位参加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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