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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二)完善防灾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隐患调查、预警预报、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三同时”等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在县级新一轮机构改革中,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和能力建设,配备和充实相关人员及装备。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得到治理。要严格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地质灾害治理责任人的治理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对重点矿区、交通干线和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各责任部门按职责要求做好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反馈给相关责任部门。
  (三)强化宣传培训,提高防灾自救能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和科学知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引导和科普宣传;要在“3?23”世界气象日、全省防汛防台日、“4?22”世界地球日、“5?12”全国防灾减灾日、“6?5”世界环境日、“6?25”全国土地日、国际减灾日等特殊时段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农村和中小学生开展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生尤其是山区学生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的培训。有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学校,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深化评估监管,严防建设工程引发地质灾害。
  各区、县(市)和乡镇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未考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的规划不予批准。在编制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选址的安全性,为受地质灾害威胁村民实施搬迁预留安全的建设用地。要加强对村民切坡建房的管理,对未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切坡建房行为必须及时制止。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提醒、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对拒不落实防治措施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因防灾措施未落实导致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五)推进科技创新,提高防灾技术水平。
  各区、县(市)要加强与科研部门、大专院校的合作,以重大项目为依托,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易发区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充分利用3S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定位系统)提高地质灾害信息采集、处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以及监测、预警预报水平,促进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提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用地质灾害防治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的能力,不断提升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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