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示范工程应采取设计总包的形式,树立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一体化理念,做到土建与装修设计相互衔接。示范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有室内装修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包括室内装修工程且应经审查通过。示范工程项目室内装修工程设计深度应达到《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DBJ50-113-2010)、《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DBJ50-111-2010)和《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设计技术导则》(DBJ50/T -120-2011)的要求。
(三)示范工程招标文件中应包括装修工程施工工艺。在办理成品住宅施工许可时,应完成包括室内装修工作量的各类招标工作,并提交与项目报建、招投标文件相一致的建设成品住宅的幢号目录。施工许可证应注明成品住宅幢号。
(四)示范工程应实行施工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具备承担装修工程的相应资质,应按照《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技术导则》(DBJ50/T -121-2011)的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推行工业化的施工方法,提高现场装配化程度,提高装修质量和施工效率,实现建筑与装修一体化的管理。同时,对装修材料、部品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规定做好进场检验,优先选用绿色建材。
(五)监理单位应按《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监理技术导则》(DBJ50/T -122-2011)的相关规定实施监理,并编制成品住宅工程监理方案。对隐蔽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及材料现场取样、实体现场检测应进行旁站,并留影像资料。
(六)示范工程竣工后,应按《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J50-114-2010)组织验收。实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室内空气质量监测。验收结论及相关验收资料上报市城乡建委备案。
(七)建设单位应在示范工程项目预(销)售合同中载明成品住宅建设标准、交房验收标准,明确主要装修设备和材料的品牌和类型。同时,应按审查后的施工图修建样板房,且在预(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30日内不得拆除,样板房作为消费者购房和验房时的参考依据。
(八)建设单位交房时须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在两书中载明成品住宅的质量保修内容和期限。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至少两年。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城乡建委科教处 廖可
电话:63672908
传真:63603771。
附件:《成品住宅示范工程装修工程实施方案》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