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申报2011年成品住宅示范工程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我市成品住宅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308号)文件精神,按照我委《关于加快成品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1]20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成品住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建发[2011]21号)要求,拟在2011年启动10个成品住宅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建设,现将相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以及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幢为单位申报。
二、申报资料
(一)工程立项核准文件、开发企业资质等证照复印件;
(二)重庆市成品住宅示范工程书面申请报告;
(三)包含室内装修的全套设计图纸(电子件)。
(四)成品住宅示范工程装修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将项目申报资料报送市城乡建委。
(二)市城乡建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将合格项目列入2011年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并统一行文公布。
(三)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市城乡建委将组织专家进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实施方案》在工程中的具体实施和质量情况。
(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后3个月内向市城乡建委提出审查申请,市城乡建委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进行审查(包括实地检查和资料检查),示范工程的不定期检查情况、综合质量和业主的反馈意见等将作为审查的重要依据。
(五)项目审查合格后,经公示无异议,由市城乡建委颁发“重庆市成品住宅示范工程”证书及标志,并统一行文公布。
四、相关要求
(一)示范工程室内装修工程要连同土建工程一并报件,纳入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管理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