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通知》(粤府办〔2010〕47号)要求,为做好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工作,我委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重点用能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检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对国家、省、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的检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1、企业自查(2010年9月20日-9月30日)
重点用能企业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进行自查,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淘汰落后用能设备调查表》(见附件1、2),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或淘汰计划,于9月30日前将调查表和整改措施或淘汰计划等自查材料(一式两份,含电子版)报所在区、县级市经贸部门。
2、各区、县级市现场核查(10月1日-10月22日)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要组织人员对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及生产工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对企业自查及现场核查情况按行业进行汇总分析,编写汇总分析报告,连同企业自查材料(含电子版)于10月30日前报我委(资源综合利用处)。
3、市检查组现场抽查(11月1日-11月20日)
我委根据企业自查及各区、县级市现场核查情况组织现场抽查。
(二)对其它规模以上企业的检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对其他规模以上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及生产工艺检查工作由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自行组织进行。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应当制定检查方案于10月30日前报我委备案,检查情况报告于今年12月底前报我委(资源综合利用处)。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各项工作。
(二)重点用能企业要认真对照有关文件和规定进行自查,客观准确地反映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不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拒绝现场核查或者弄虚作假、在现场核查中不能完整提供本企业用能设备原始记录及相关能源统计资料的,将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文件可在广州经贸委网站上下载,网址:www.gzi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