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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广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广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0〕955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局,市属工商业企业集团,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广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见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组织申报2010年广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的时间范围
  申请《办法》第五条第(一)和(六)项,需在项目实施前提出申请;申请《办法》第五条第(二)至(五)项,需为在2009年内举办的展览,其中,申请第五条第(五)项年限计算时间截止至2009年底。
  二、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内容和规模、资金需求额、预期效果分析等;
  (三)申请项目的费用结算,申请第五条(一)和(六)项为详细费用预算,包括每个项目的说明及报价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四)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会展项目需提供有效的批准证明;申请第五条(二)至(五)项的企业需提交完税证明。
  (五)符合奖励及补助范围和标准的会展项目,须在展会结束后的下一年提出申请,并提交会展项目举办方的营业执照、会展项目的相关合同(复印件)、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规定上报的市统计局《展览会项目调查表》(复印件)、会展项目总结等材料。
  (六)会展项目举办方须提交上年度会展业统计年报表(复印件),即《会展业活动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会展业活动企业(单位)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效资料。
  (八)申报项目承诺函(样板见附件2)。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资料实行对口申报。市直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市级及以上事业单位直接向市经贸委提交材料;企业及其他单位应按注册地向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材料。
  (二)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后形成初步安排计划在“广州经贸网”上公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7日无异议的,确定并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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