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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0]1000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各煤炭经营企业:
  现将《关于印发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法规〔2010〕699号,下文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严格审查准入条件和申报程序
  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竞争有序、保障供应”的要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给我市煤炭经营企业的指标数量为153家,目前我市企业数量已经饱和。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没有增加我市指标数量之前,我市将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受理新增煤炭经营企业申报。在广州地区申报煤炭经营的企业,凡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凡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向我委提出煤炭经营资格申请。申报煤炭经营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有关申请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及提交材料的要求,规范申报资料。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受理机关提出申请,由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作出是否予以延续的书面决定。
  二、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年审
  持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参加煤炭经营资格年度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年审不合格,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一)注册资金不符合煤炭经营资格准入条件要求;
  (二)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年煤炭经营量:批发企业少于3万吨,零售企业少于1万吨,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少于5百吨;
  (四)在规定的全面检查时间内,逾期未提交材料的。
  三、加强日常监管,严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作为本级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市、省煤炭监管部门,由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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