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违规经营典当业务机构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0]975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各有关企业:
近年来我市典当市场规模逐步扩大,典当融资方式灵活、配套服务周全的经营优势在方便人民群众生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典当行是国家特许经营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业务的特殊企业法人,必须按照《
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方能经营典当业务。但是,近年来一些租赁、寄售、担保、小额贷款等行业违法经营典当业务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典当业正常的经营秩序。为维护典当业正常经营秩序,促进全市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加强清理非法典当行为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根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
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典当行业的属地管理,更好地为典当业服务,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应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按照《
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承担起辖区内典当行业的监管职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辖区典当业监管工作和清理非法典当行为工作。
二、健全监管工作机制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应制定和健全相应的监管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摸查本辖区内租赁、寄售、担保、小额贷款等行业是否存在违规经营典当业务的行为,积极与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协调与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努力形成合力。建立有效的举报机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发动街道、居委会共同监管违规经营典当业务行为。各典当企业也应主动向当地经贸管理部门举报违规经营典当业务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按照《
典当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而非法从事典当行业、违规经营典当业务的机构进行清理和查处。清理的情况在每季度末次月10日前报市经贸委(特种商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