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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组织学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组织学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洪民宗字〔2010〕16号)


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经济开发区工委办,高新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全市性宗教团体:

  2010年1月1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已于3月1日施行。

  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事务的重要载体,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工作的主要抓手。近年来,宗教活动场所不断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财务管理不规范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有些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合法,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损害了宗教界的社会形象;有些财务行为违背了《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的使用宗旨。《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财产作出了规定,要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要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信教群众的监督。为了切实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监督管理,国家宗教事务局经过多次深入调研,反复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共9章40条,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确立了会计制度、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一整套管理制度。认真学习贯彻《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利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的管理,提高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管理财务的水平。

  各县区、开发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该办法列入全年宗教干部和教职人员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方式,组织各宗教团体、各宗教活动场所认真学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将学习活动与财务检查活动有机结合,确保学习有成果、检查有成效。各宗教团体要通过宣传栏、内部刊物等方式,宣传该办法,并自觉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信教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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