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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

  5、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保险人主张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因保险人指定的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而免除。
  7、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和保险事故发生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需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事项并代投保人签名的 ,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后经投保人签名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代理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除外。
  三、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问题
  9、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除外责任”及其他有关免赔率、免赔额等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一般应当认定为保险法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保险合同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除外。
  10、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对象是投保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一致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保险人未向其履行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保险人对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有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或者颜色相异等),或者对全部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及说明内容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投保人已签字确认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经明了的,一般应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投保人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实际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的除外。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确定问题
  12、财产保险中,非保险标的所有人基于租借、挂靠、保管等合同对保险标的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而进行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应认定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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