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于2011年3月2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问题
1、保险人虽未出具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但已接受投保单并收取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的,一般应认定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或通过其他方式对合同成立、生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未及时处理投保业务导致保险合同未成立的,对由此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拖欠保险费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约定按已交纳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依照其约定。
3、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不一致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早于合同生效时间的,以合同生效时间为准,保险责任结束时间相应顺延。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晚于合同生效时间的,以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准。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问题
4、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在询问表、告知书等上面采用“其他”、“除此以外”等询问方式的,视为没有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