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障和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完善内部治理与市场进退机制
19.妥善审理涉中小民营企业资本瑕疵纠纷,规范中小民营企业设立机制。正确处理好维护债权人利益与推动中小民营企业健康起步之间的关系,严格执行《
公司法》关于不同类型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及出资期限的规定,依法确认公司章程中分期认缴出资条款的效力;坚持公司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依法审查股东以非现金方式出资的财产所有权变更是否及时到位,确保股东对公司出资真实有效,依法支持公司和其他股东提起的补缴出资等诉讼请求;公司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依法否认公司法人资格,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20.妥善审理中小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纠纷,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断完善。中小民营企业粗放式、家族式内部治理和非专业化内部管理,是制约中小民营企业扩大规模、转型升级的瓶颈。加强对民营公司内部治理纠纷案件的调查研究,把握民营公司内部治理纠纷的成因和特点,依法妥善审理民营公司因内部治理引发的各类纠纷案件,引导和促进民营公司提高依法科学管理的水平。通过涉股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强化公司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意识,推动公司各有关主体自觉养成按章办事的企业文化。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适度介入公司治理,理顺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确保公司经营活动高效有序运行。在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前提下保障中小股东利益,促进投资各方团结合作,塑造共生共赢的企业家精神。强化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责任追究,规范中小民营企业出资者与经营层的法律关系,促进中小民营企业依托现代企业制度向更高层次发展。
21.依法受理公司解散、强制清算案件,完善中小民营企业市场退出机制。严格适用公司解散案件受理、判决解散、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避免因财产或证据保全措施适用不当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维持公司经营稳定;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推动各方利益主体协商化解公司僵局,通过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争议一方退出公司,维持公司存续。对于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十五日内清算义务人不组织清算,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是故意迟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按照权利人的申请及时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出现破产事由,清算组与债权人又无法达成债务清偿方案的,要及时实现清算程序向破产程序的转化,确保公司及时、合法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