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妥善审理招商引资合同纠纷案件,推动中小民营企业优化发展布局。招商引资是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途径,招商引资合同是固定招商引资成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形式。正确区分地方政府与投资人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的性质,政府对投资者提供物的出让价格优惠、赠与或政府承诺提供担保的,按民事合同纠纷处理;政府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承诺为投资人提供政策上的优惠或税费上减免等,视为行政合同。中小民营企业作为投资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投资义务,要求地方政府履行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承诺的优惠条件或优惠政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地方政府对于其承诺的事项没有权限或超越权限,事后又未能获得上级政府及有权部门追认或批准的,依法认定无效,投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赔偿责任。
18.妥善审理涉及中小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缓解中小民营企业用工难、成本高的困境。维系和谐的劳资关系,是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树立平等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理念,兼顾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生存发展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和结合点,既要引导、支持企业依法降低用工成本,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又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职工应得补偿等待遇;既要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尽量“不裁员、少裁员、不减薪、少减薪”,又要倡导职工理解企业确因经济困难所采取的合理应对行为;既要制裁恶意裁员等违法行为,又要积极引导职工与企业化解矛盾,与企业协商通过缩短工时、轮岗培训、暂时放假、协商薪酬等多种措施,有效稳定劳动关系。对不同的企业实行平等待遇,无论国有企业还是中小民营企业,国内企业还是外资企业,要依法平等保护。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注重实事求是,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地方经济状况、用工市场情况、历史政策原因、劳动者的岗位特性等诸多因素,把握好司法尺度,妥善审理追索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对加班工资纠纷,要结合劳动者的岗位性质、工作要求、合同约定等情况综合分析案情,合理进行认定。对社会保险费的历史追算纠纷,要尊重历史客观情况,准确把握国家政策,实事求是进行处理。对劳动者辞职纠纷,在保障劳动者的辞职自由的同时,要依法规范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对劳动者违法提前解约、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诉求。同时,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一些确系不宜快审、快结或存在较大社会影响的特殊案件,可依法适当延长审限,加强调解,力促双方和解;对于当事人滥诉或恶意诉讼的则应快审、快结,以减轻企业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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