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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我省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14.妥善审理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案件,促进中小民营企业扩大对外贸易。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和规范引导相结合,在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注重司法裁判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对于境内中小民营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出现的以次充好等违约失信行为,要依法认定其违约责任,促进中小民营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提高我省中小民营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维护我省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良好声誉,为我省中小民营企业扩大对外贸易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五、保障和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不断改善

  15.妥善审理涉中小民营企业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监督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力,给中小民营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确认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维护涉诉中小民营企业在涉及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审查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垄断性经营收费和越权设立的事业性收费的合法性,保障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减、免、缓、停”收费项目的意见得到落实。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权限和执法权限的规定,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对中小民营企业实施的违法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16.妥善审理政府采购类案件,推动落实中小民营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平等待遇。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依法保护中小民营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平等民事主体地位,正确认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效力,除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单方面变更、中止或者解除采购合同,以确保中小民营企业方正常的合同利益得到实现,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中小民营企业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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